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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法律问题解答(二)

2020-02-22 14:31:54 次浏览分类:案例分析

四、假期

32、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根据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应当慎重,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无法复工复产的情形,同时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延长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3、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是否顺延?

应视情况而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4、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5、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不应顺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36、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五、仲裁时效、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期间

37、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该怎样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8、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顺延审理期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9、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根据不可抗力对企业的影响而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根据不可抗力对企业的影响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40、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期间是否中止?

按有利于保护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如劳动仲裁案件的起诉期间、诉讼案件的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在春节延长假期届满的,以假期期满后的23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导致无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


                                            



                                   源自:雨花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