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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员工不去指定地点考勤,算旷工吗?(高院再审)

2020-06-09 13:43:54 次浏览分类:案例分析

韩斌于199321日入职北京一都川公司,2016年之后任生产科职员,主要负责下单、跟单、贴料卡、打洗水标、其他生产类的临时事项。

后公司因组织结构调整,对生产科业务进行调整,取消原洗水标打印岗位,人员调整至车间,但韩斌坚持不去公司指定的地点刷考勤,自2018720日之后无考勤记录,2018810日,公司以韩斌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中奖惩条例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达5日(含)或年度累计旷工达10日(含)的属于重度过失,处分为解除劳动合同。

韩斌对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通知对其而已就是调岗通知,涉及其工作岗位的撤销及变更后可能存在工作内容即工资待遇的变化。

韩斌主张因公司将其调岗至车间,就变更后的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未与其协商一致,其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因公司将其指纹考勤信息从韩斌的工作地点系统中删除,导致其不能使用考勤机打卡,但是其一直在原来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未到车间报到,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不同意,韩斌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1820元。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韩斌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遵循用人单位的基本工作纪律是劳动者的义务,虽然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纵容劳动者为所欲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需要向韩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该焦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对韩斌进行了调岗,调岗是否合法,韩斌不去公司指定的地点刷考勤、提供劳动是否合理。

根据韩斌提交的录音,可以证实韩斌的刷卡地点、工作地点有所调整,工作岗位也会有调整,但是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并没有最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院认为,需考察公司对韩斌进行调岗是否合法,如果调岗合法,韩斌未按照公司的安排到指定地点刷考勤、提供劳动的行为是否合理。

本案中,根据公司《关于组织结构调整的通知》及会议纪要来看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多个部门进行整合,属于其自主经营权利的范围内,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并非恶意针对韩斌一个人;从韩斌提交的录音来看,其最终的岗位并未确定,还可以根据韩斌能干什么进行调整;另外,公司也并没有明确要降低韩斌的工作待遇。

综上,在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非针对韩斌个人恶意调岗,未单方强势指定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未明确降低韩斌的工资待遇,韩斌明知应当去车间考勤,坚持不去公司指定的地点刷考勤,明显违背一个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的勤勉忠实义务。

遵循用人单位的基本工作纪律是劳动者的义务,虽然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不纵容劳动者为所欲为。韩斌自以为是地不听从公司安排去应去的地方刷考勤、提供劳动很明显已经违背职业道德,实质上就是属于旷工行为,是导致公司对其作出旷工按自动离职认定的直接原因,韩斌对此负有严重过错;另外,韩斌辩称公司没有向其送达规章制度,法院认为,不旷工、按照规定刷考勤属于职业道德底线的事项,因此,公司以韩斌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韩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韩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出于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属公司自主经营的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韩斌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公司主张因韩斌存在旷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韩斌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韩斌主张公司对其进行调岗不合法,其仍到原岗位上班,没有旷工。韩斌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对其工作内容进行调整、降低了其工资待遇。

根据目前的证据显示,公司出于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的范围。故韩斌主张公司对其进行调岗不合法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韩斌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韩斌主张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韩斌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颠倒是非,在将公司违法调岗认定为合法调岗之后,又将我的正常出勤认定为旷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高院裁定:公司并非针对韩斌个人恶意调岗,亦未明确降低韩斌工资待遇,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韩斌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公司主张因韩斌存在旷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韩斌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韩斌主张公司对其进行调岗不合法,其仍到原岗位上班,没有旷工。根据目前的证据显示,公司出于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的范围,并非针对韩斌个人恶意调岗,亦未明确降低韩斌工资待遇。

故韩斌主张公司对其进行调岗不合法的意见缺乏依据。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韩斌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韩斌主张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驳回韩斌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京民申2094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