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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7-06 11:28:06 次浏览分类: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0〕2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建设与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关于落实我市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53号),深入有效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工作,重点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紧缺人才需求,全面提升企业职工、重点就业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更好发挥广大劳动者在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中的主力军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训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在宁劳动者:在我市参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下同)职工、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失业、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来宁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

二、重点措施

(一)突出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 分类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1)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开展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具体为:①对开展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主、且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的岗前培训,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②新型电子信息、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节能环保新材料和危化等企业开展不在项目清单范围内但具备成熟的课程体系、在行业内有明确的培训工种名称、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800元/人的岗前技能培训补贴;③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当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本条所列企业岗前培训、岗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2)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给予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4000元培训补贴。强化紧缺型职业(工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凡纳入我市紧缺职业(工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目录的,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2.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根据学徒培训层次,对达中级工水平的按4000元/人/年、高级工水平的5000元/人/年、技师水平的6000元/人/年、高级技师水平的8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区人社部门按要求受理并初审备案申报材料,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经评审合格及公示后,市、区人社部门在对开班一个月内培训情况实地评价的基础上,可向按纲施训、管理规范的企业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养过程结束后按照取证人数据实结算。

3.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建筑施工、燃气经营等在我市参保的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制度。(1)高危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录用人员开展不少于72课时以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给予800元/人的培训补贴;(2)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3)对符合条件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换证培训考核合格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4. 优化就创业见习培训。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均可参加就业或创业见习。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采取“先垫后补,留用结算”的方式按留用人数一次性拨付至见习单位(基地)。参加创业见习的,应当有创业项目并通过可行性评估。见习对象每人只享受一次见习补贴,当年与其他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不重复享受;创业见习与创业能力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 加强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上述对象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其中个人自费培训的,补贴拨付至个人市民卡账户。签署代领补贴协议委托培训机构申领的,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

(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有效供给

6. 加大政府补贴培训供给。建立“自愿申报、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协议管理”机制,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培训实训基地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相关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对其服务资质范围之内(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等为准)的工种(项目)审核确认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编入当年培训机构目录(含见习)。目录内的单位与培训实施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订协议后可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培训单位评价管理办法。

7. 建立“互联网+职业培训”管理服务机制。推进全市职业培训在线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线上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衔接,逐步实现在线学习、培训过程监管、人才技能评价考核、补贴申领和数据统计管理以及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等功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化培训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一批紧缺型、创新型、市场需求度高的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培训评价机构、培训项目目录和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完善培训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线上线下培训及评价过程可追溯。

(三)推进改革创新,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8. 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爱国思想、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消防和公共卫生健康、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上述内容原则上在政府补贴培训课程中累计不低于4课时。丰富在线课程资源,充分发挥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作用,组织开发绝招绝技、技能及工艺操作法等技能训练微课,鼓励采用仿真模拟和技能视频演示等方式开展线上培训。

9. 支持开展项目制培训。坚持需求导向,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物流、新型汽修、电子电工、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开展新产业培训;开展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云计算、大数据、工业机器人、物联网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针对主导产业、地标产业等开展项目制(特色)培训的,项目经所在地人社等相关部门立项后,由同级财政安排培训补贴资金。开班备案申报后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培训结束经所在地人社等相关部门验收,按实结算培训补贴。项目中止或未通过验收的,追回前期拨付的培训补贴。

10. 广泛开展职业(行业)技能竞赛培训。自2020年起,对在市级及以上职工职业(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参加培训并取得竞赛名次、受到奖励的人员,凭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等证书和组织(参赛)单位相关竞赛材料等按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相应培训补贴。

11. 实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奖励。强化企业职工培训的主体作用,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和相关地标产业发展方向,执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成效显著,在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社会价值贡献等方面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

12.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除职业指导外,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含参保技能提升补贴项目),以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系统备案和获证补贴(按发证时间)计算次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及个人自行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其他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在培训期间(含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上述证书发证时间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于2020年10月15日前申领补贴;2020年起,发证(考核)时间在1月1日—9月30日的须在次年1月15日前申领,发证(考核)时间在10月1日—12月31日的可于次年10月15日前申领;补贴标准按申请补贴时人员性质等要素确定,已系统备案或申领补贴的不再补差。

各类培训补贴依照“谁出资、补贴谁,先垫付、后补贴”的原则办理。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时,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应当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银行发放回执;个人应当提供具备资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票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部、省、市公布的线上平台注册学习支付款等凭证。对培训发票实际收费额大于核定补贴标准的,按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按培训实际收费额给予补贴。南京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标准见附件2。

13.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级相关部门征集聚焦产业发展方向、满足紧缺人才需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符合社会民生发展的培训项目,经专家评审确定当年紧缺型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目录,纳入政府补贴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类等职业(工种)纳入我市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同时将培训补贴由课时单价补贴标准调整为定额补贴标准。南京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清单见附件3。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实施,补贴方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14. 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发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整合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按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培训过程和考核管理。各部门间加强培训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施“信息+信用”监管,明确惩处机制,加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局面,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汇总培训数据,财政核定后拨付补贴资金。

15. 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健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及评价机构的质量及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施策”的原则,市级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目标规划、需求调研、项目开发、标准制定、绩效评估等工作,运用飞检、抽检、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全市各培训及评价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和评估;区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开班备案、督导考核、补贴审核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行业内培训管理办法。

市区同级财政可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监督考核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宣传、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后根据政策执行绩效情况另行规定;本措施未提及的,按照部、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本措施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南京市企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2. 南京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标准一览表

3. 南京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清单


点击下载:宁人社规〔2020〕2号

文件解读链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004/t20200416_1835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