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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2020-09-08 15:28:58 次浏览分类: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某木业公司职员,未参加社会保险。2017217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8621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21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致残程度为十级。2019328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木业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张某提起诉讼。诉讼中,某木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应诉时提出了时效抗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已获工伤认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木业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张某在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才能确切知晓伤残等级、是否有护理依赖等与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对应的基本事实,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时效应从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的次日起算。张某在一年内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因某木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债权予以确认。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工伤职工而言,何时作为其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无明确规定。

工伤案件有特别的争议处理机制,劳动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前,必须先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走完上述流程所花费的时间,很可能远远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故如果从受伤之日起算时效,对工伤职工明显不公。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项目繁多,某些费用的发生是随时间不断变化的,如果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计算时效,不仅超出一般劳动者的理解能力,也会给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造成极大困扰。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进行较高程度的保护,而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考虑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前提条件,而劳动者在此时才能确切知晓伤残等级、是否有护理依赖等与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对应的基本事实,故该类案件的仲裁时效一般从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