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病假期间却在滴滴接单,法院:做人呐,最重要的是诚信!

2021-02-23 16:06:16 次浏览分类:案例分析

张大福系长安汽车北京公司员工,于2012年2月1日入职。


2018年2月24日起,张大福因腰椎间盘突出向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


2018年8月27日,公司向张大福寄送返岗通知书,告知其由于医疗期已满,需返岗上班。


2018年9月2日,张大福提交医院证明,因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腰肌劳损,建议张大福休息两周。


2018年9月6日,公司向张大福寄送催告通知书,告知其公司两次安排调岗,但张大福存在旷工情形,催告张大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返岗。


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篇劳动管理第四章考勤管理一(三)4规定:无故不到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开岗位的属于旷工,其中包括利用病、事假或因工出差,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行为的;第五章员工规范管理标准一(四)7规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1年之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纪处理办法》第四条5规定,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公司已向张大福发放员工手册,并就《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培训。


2018年9月11日,公司作出并向张大福寄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张大福未按照要求返岗或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


2018年9月18日,张大福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8年12月1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大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700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7006元。


公司认为,张大福以患有腰椎间盘突出为由,自医院开具病休证明并长期休假,公司了解到张大福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有违劳动者的基本诚信义务;公司对张大福休假真实原因存疑,在采取调岗及催告返岗手段后,张大福不再提交病假手续,亦未到岗工作,公司遂认为张大福存在旷工行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在告知工会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庭申请调取张大福病休期间是否曾于滴滴用车平台接单,经法院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核知,张大福曾于病休期间于该平台接单。张大福主张无法证明系张大福本人接单,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未提交证据。


一审判决:病假期间兼职获取报酬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结合双方证据、质证意见及庭审中陈述,一审法院对张大福因病休假及解除经过作如下认定:


2018年2月24日起,张大福因病休假。此后公司曾两次书面催告张大福返岗工作。张大福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正常到岗工作。此后,公司以张大福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张大福未能就非其本人从事滴滴行程业务进行举证,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因病休假期间,张大福曾于滴滴用车平台以司机身份接单。一审法院对于公司所述的解除经过予以采信,即,在张大福向公司申请长病假期间,公司获知张大福曾于滴滴平台接单,在公司向其催告返岗后,张大福未正常到岗工作,公司遂认为张大福存在旷工行为,作出解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双方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大福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向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并于本案庭审中主张医院为其开具有休假证明,应享有休假权利;该期间公司为张大福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大福发放病假工资;但张大福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张大福的上述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考勤管理规定。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张大福的上述行为系属旷工,公司有权予以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大福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公司要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大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7006元。


张大福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


二审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准则。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大福于2018年2月24日起因腰椎间盘突出向公司连续申请病假全休,该期间公司为张大福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向张大福发放病假工资;但张大福在病休期间于其他用工平台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在公司催告返岗后均以身体不适为由未予返岗。


结合公司关于其自他处了解到张大福曾从事其他获取报酬的工作对张大福休假真实原因存疑的陈述,和在一审审理中申请调取张大福在滴滴用车平台接单证据的行为以及经法院核查张大福确于病休期间在该平台接单的结果,一审法院采信公司主张的解除经过,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张大福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张大福上诉坚持其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京02民终5929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