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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上6天班到底算不算加班?

2018-03-20 10:52:24 次浏览分类: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陈 某 于 2009 年 6 月 1 日 入 职 某 清 洁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月 工 资 大 950 元 / 月 ,任 职 清 洁 工 ,每 周 工 作 6 天 , 每 天 6 小 时 , 具 体 上 班 时 间 为 上 午 7 : 30 一 11 : 3 0 , 下 午 14 : 00 一 16 : 00。 2011 年 3 月 起 陈 某 工 资 调 升 为 1400 元 / 月 , 2 011 年 9 月 初 陈 某 离 职 。 随 后 , 陈 某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周 末 休 息 日 加 班 工 资 。 仲 裁 委 员 会 驳 回 了 陈 某 的 仲 裁 请 求 。 陈 某 不 服 , 提 起  诉 讼 。


一 审 法 院 审 理 后 查 明 , 陈 某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 每 天 工 作 六 小 时 , 每 周 总 的 工 作 时 间 为 36 个 小 时 ,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第 三 条 : “ 职 工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0 小 ” 的 规 定 , 陈 某 的 工 作 时 间 并 不 违 反 前 述 关 于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因 此 陈 某 要 求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2009 年 6 月 1 日 至2011 年 8 月 28 日 周 六 加 班 费 的 诉 讼 请 求 , 缺 乏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 对 此 不 予 支 持 。

陈 某 不 服 , 上 诉 至 二 审 法 院 。 二 审 法 院 维 持 了 原 判 。

案例分析

不 少 劳 动 者 认 为 , 每 周 上 班 六 天 且 未 补 休 的 情 况 下 就 当 然 可 以 获 得 第 六 天 的 加 班 工 资 。 此 观 点 绝 对 正 确 吗 ? 我 们 先 看 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146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职 工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 《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问 题 解 答 》 ( 劳 部 发 [1995] 187 号 〕 规 定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应 尽 可 能 实 行 职 工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这 一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有 些 企 业 因 工 作 性 质 和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的 , 应 将 贯 彻 《 规 定 》 和 贯 彻 《 劳 动 法 》 结 合 起 来 , 保 证 职 工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1 天 ; 有 些 企 业 还 可 以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等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 《 劳 动 部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劳 部 发 〔1997〕 号) 规 定 : 根 据 《 劳 动 法 》 和 《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 ( 国 务 院 令 第 174 号 ) 的 规 定 ,我 国 目 前 实 行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4 0 小 时 这 一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应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有 些 企 业 因 工 作 性 质 和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应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天 工 作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只 要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三 点 要 求 , 就 属 于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不 作 加 班 处 理 :

( 1 ) 每 日 工 作 不 超 过 8 小 时 ;

( 2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 3 )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日 。

本 案 中 , 陈 某 每 周 工 作 六 天 , 每 天 工 作 六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为 36 小 时 , 因 此 陈 某 不 存 在 加 班 , 陈 某 要 求 休 息 日 加 班 工 资 的 请 求 不 能 得 到 支 持 。

专家建议

用 人 单 位 在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 需 注 意 下 列 几 点 风 险:

1 、 如 果 每 周 上 班 七 天 ,即 使 工 作 时 间 累 积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那 么 第 七 天 肯 定 属 于 加 班 状 态 , 且 属 于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的 规 定 。

2 、 每 周 上 班 六 天 , 每 天 工 作 七 小 时 , 那 么 第 六 天 全 天 属 于 加 班 , 而 不 是 每 周 加 班 2 小 时 , 除 非 申 请 了 综 合 工 时 工 作 制 。

3 、 每 周 上 班 4 天 , 每 天 9 小 时 , 使 每 周 不 足 40 小 时 , 但 是 会 被 认 定 每 周 存 在 4 小 时 的 加 班 时 间 , 除 非 申 请 了 综 合 工 时 工 作 制 。